在新聞侵權糾紛中,平面媒體涉案占到絕大多數(shù)。這與平面媒體“白紙黑字”的不可變更性和文字表述的非立體性是分不開的。以下從采編業(yè)務的特點出發(fā),談談平面媒體新聞侵權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和防范措施。
一、報道內容失實引起的侵害名譽權
因報道內容失實引起的侵害名譽權糾紛在新聞侵權案件中占了絕大多數(shù),是新聞媒體特別是平面新聞媒體防范的重點! 平面媒體在報道容易引起侵害名譽權糾紛的事件時,必須做到客觀、準確、全面。然而,真正做到這一點是很困難的,特別是在對一些復雜事件的報道中。在采訪這類報道時,除盡可能做到客觀、準確、全面外,保存必要的證據(jù)和掌握撰寫稿件時運用語言的技巧是十分必要的。
采訪證據(jù)的保存。采訪時,對被采訪者的敘述錄音并保存,以防糾紛發(fā)生后,被采訪者不愿作證或否認先前的敘述。對采訪現(xiàn)場將來有可能遭到破壞的,以錄像或拍照的方式保存證據(jù)。證據(jù)的保存時間應為2年(與民事案件訴訟時效一致)。
語言技巧的運用。首先,語言表述要準確,如對犯罪嫌疑人不能稱“犯罪分子”;其次,要準確表明所述內容的出處,如“據(jù)某某說”、“經法庭審理查明”等等;第三,要“平衡報道”,留有余地。對說法不一的事件,要把不同的述、評并列寫進報道中,保持媒體的中立性。對事件的真實性沒有準確證據(jù)把握的,可以在報道中表明“事件真相有待于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等。
二、評論不當引起的侵害名譽權
除因報道內容失實引起名譽侵權糾紛外,報道內容屬實,但若使用侮辱、謾罵或其他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也會引起名譽侵權。所以,在新聞報道評論中,既要嚴肅,又要準確,不能隨意,更不能使用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
三、不注重對被采訪對象隱私保護而引起的侵害名譽權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侵犯他人隱私并不是報道失實引起的,而恰恰是因為真實的報道。對隱私權的范圍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要求記者在采訪時格外注意。在這類報道中,一個總的原則是報道的內容不得使他人的人格評價降低。
四、轉載作品引起的侵害名譽權、著作權
如果作品本身存在侵害名譽權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轉載該作品的媒體也存在侵權責任。所以,對于轉載作品,新聞媒體應對其真實性加以認真核實,如對其真實性沒有把握,盡量不予轉載。
根據(jù)著作權法規(guī)定,報紙、期刊刊登其他報紙、期刊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作者聲明不許刊登的除外。其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然而,轉載作品不支付報酬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這固然有原作者地址不詳稿費難寄的現(xiàn)實,也有媒體自身不注重作者權益的問題。但不管何種情況,只要是被轉載作品作者對署名和稿酬提出異議,媒體必須認真核實并積極協(xié)商解決,否則,一旦訴諸法庭,媒體必敗無疑。
五、照片使用不當引起的侵害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則即構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廣告,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但是,新聞照片會不會構成侵權呢?對這一點尚有爭議。主張侵權的學者認為,媒體作為新聞的載體也具有營利的特點。一個比較妥善的解決辦法是,對發(fā)表的新聞照片讓被拍攝者簽署同意發(fā)表的意見,只要被拍攝者同意,便不構成侵權。
媒體使用他人照片也得注重對他人隱私權的保護,照片內容不得使他人的人格評價降低。
在新聞報道中選用圖片做插圖也是一個很普遍的現(xiàn)象。這些照片很多是從其他媒體上隨便選來的,既不標明作者,也不支付報酬,很顯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為了不使人把文章內容與照片對號入座,許多還標明“圖文無關”的字樣。如果文章報道了一些不良的社會現(xiàn)象,很可能產生侵害名譽權糾紛,“圖文無關”的說明并不是充分的抗辯事由。隨便選用照片還可能產生侵害肖像權糾紛。因此,在新聞報道中最好不要隨便選用照片做插圖,如果沒有拍攝到與報道內容有關的照片,請美編做插圖是比較妥善的辦法。
總之,平面媒體要避免新聞侵權糾紛,必須提高采編人員的法律意識,培養(yǎng)嚴謹?shù)墓ぷ髯黠L,一旦發(fā)現(xiàn)報道有失誤,要積極與有關當事人進行溝通,取得諒解,主動及時地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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